星报讯 日前,消费者刘先生在肥西一4S店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总价值5.2万元。可刘先生提车回去后发现车门有维修痕迹,便找到检测机构做了检测,检测人员检修后告知刘先生,车辆驾驶室一侧的车门整个面做过油漆。刘先生怀疑自己购买的这辆车是二手车,要求4S店为其换一辆汽车,4S店表示拒绝。为此,刘先生向肥西县消保委进行投诉。
肥西县消保委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证实涉事车辆的一侧车门确实做过漆,因为在整车出场运输过程中发生小碰擦,所以重新做漆,并不是二手车。双方经过充分的交流沟通,最终达成和解,4S店免费赠送刘先生2次汽车保养作为赔偿。
根据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等由销售者更换、退货。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
显然本案中不属于以上可以退换车辆的情况。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4s店在销售车辆给消费者之前未充分告知该车辆车门进行过维修,已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故4S店给予适当赔偿是应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