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3月5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管宇为首的这起涉黑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管宇被认定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12.1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管某雷、李某成、方某江、李某芹、管某祝、刘某胜、贺某立、方某腾、管某涛等9名被告人也被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拘役四个月和数额不等罚金的刑罚。
寿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管宇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伙同他人持械斗殴;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其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李某成、管某雷、方某江、李某芹、管某祝、刘某胜、贺某立、方某腾、管某涛等9名被告人也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一审宣判后,管宇、管某雷、李某成、方某江、管某祝、刘某胜向淮南中院提出上诉,淮南中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