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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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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019年-2023年)
 

第一条 为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合理配置烟草制品零售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合肥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零售点的设置。

第四条 零售点的设置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信赖保护的原则。

零售点布局实行“一址(店、点)一证”,按需设置。

第五条 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本规划关于合理布局的要求;

(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零售点的设置,还应符合下列布局要求:

(一)农村自然村或聚居地,按照“每村(地)1点”的原则设置零售点,人口达300人可增设1个点,后每增300人可增设1个点;

(二)大型集贸市场按照经营户“50户1点”的标准设置零售点,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三)因城市建设导致整体拆迁,原持证经营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重新办证时,不受本条限制。

第七条 烟草制品经营场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

(三)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易燃、易爆,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经营场所内生产、销售、存储、运输化工、油漆、农药等对人体健康有害及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物品的;

(五)经营场所位于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儿童活动中心内或中、小学门口50米距离内的;

(六)经营场所属于待征迁的建筑或违法建设;

(七)为满足经营需要的营业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饭店、娱乐场所(茶楼、KTV、浴场等);

(八)为满足经营需要的二星级以下的宾馆;

(九)违法设立或为满足经营需要的电脑配备在100台以下的网吧;

(十)住宅小区内,除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物业或街道社居委同意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地面1层全开放式门店以外的其他场所;

(十一)写字楼、商用楼宇除地面1层经营区域以外的场所,商业综合体不受本项规定限制;

(十二)不符合政府或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烟草制品经营相关规划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八条 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

(二)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许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条 《规划》实施期间,持证人因主体、企业类型发生改变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企业法人资格发生变化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应符合本规划布局要求。

第十条 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由各个分店分别向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且要符合布局要求。其经营场所有关条件以分店为准。

第十一条 能出具政府主管部门占道经营许可或其他准予经营证明,且有效期限剩余1年以上的临时建筑,如书报亭、电话亭、爱心亭,以及工期剩余1年以上的建设工地和租赁期限剩余1年以上的经营场所可视为固定经营场所。

第十二条 本规划第七条第(五)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校出入口之间的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划、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三条 本规划中的营业面积是指面向消费者或客户开放的经营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用房和仓库的面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申请人在经营场所设置经营柜台、货架及相应的烟草制品存储地。

第十五条 本规划中的数字均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由合肥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划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合肥市烟草专卖局以前发布的关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有关规划与本规划不一致的,以本规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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