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表决通过,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国歌法规范了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
国歌可以在下列场合奏唱:
重要的庆典活动或者政治性公众集会开始时;正式的外交场合或者重大的国际性集会开始时;举行升旗仪式时;重大运动赛会开始或者我国运动员在国际体育赛事中获得冠军时;遇有维护祖国尊严的斗争场合;重大公益性文艺演出活动开始时;其他重要的正式场合。
国歌不得在下列场合奏唱:
私人婚丧庆悼;舞会、联谊会等娱乐活动;商业活动;非政治性节庆活动;其他在活动性质或者气氛上不适宜的场合。
国歌奏唱礼仪:
一般要求 奏唱国歌时,应当着装得体,精神饱满,肃立致敬,有仪式感和庄重感;自始至终跟唱,吐字清晰,节奏适当,不得改变曲调、配乐;歌词,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语、击节、走动或者鼓掌,不得接打电话或者从事其他无关行为;国歌不得与其他歌曲紧接奏唱。
外事活动 除遵守一般要求外,着装应当符合外事活动要求;遇接待国宾仪式或者国际性集会时,可以连奏有关国家国歌或者有关国际组织会歌。
运动赛会 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国歌奏唱仪式开始前应当全体起立;比赛中遇奏国歌的情况,在不违反竞赛规则的前提下,应当遵循裁判指示暂停比赛活动。
学校活动 除遵守一般要求外,少先队员应当行队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