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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不良的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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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出台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办法(试行)
对环境不良的企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

记者 徐越蔷
 

星报讯  记者昨日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环境信用良好企业获得信贷支持,该厅近日会同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安徽银保监局联合制定了《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办法(试行)》。

实行企业环境信用与绿色信贷衔接是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挂钩,强化环境监管,优化信贷结构,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办法》,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将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归集至“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公开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环境经济政策和环保产业政策,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提供便利。

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则负责将银行金融机构有关绿色信贷管理规定上传至“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执行绿色信贷授信政策情况,推送至“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系统”,并保证及时更新。

《办法》对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营维护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界定。其中,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包括:构成环境污染犯罪的;逾期未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一年内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受到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等11条。

如何评级?如何激励与惩戒?此次出台的《办法》,详细确定了信用评价等级,包括诚信、良好、警示、不良四个级别。对环境诚信和环境良好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信贷绿色通道,提供简化贷款手续、优惠利率定价等服务,商请人民银行确定安排专项贷款。

对环境警示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对其已整改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挂牌督办事项整改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谨慎授信。对环境不良或者有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企业申请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贷款;已经贷款的,应当压缩或者退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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