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天娇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我司于2018年12月20日和2018年12月26日分别给贵司发出缴纳租金通知和催缴租金的通知,贵司至今没有能够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按照贵我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第十二款、第2条约定,贵司已违约,现我司解除与贵司签订的城市经典商场第一、第二层《场地租赁合同》。我司在合同解除后将按照原合同约定进行清场,收回场地,并且保留对贵司追究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安徽至善至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