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购买窃取银行卡信息设备,安装在银行ATM机上,窃取客户银行卡信息及密码,骗取两被害人银行卡内现金共计26881.91元。昨日,合肥市瑶海区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费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费某伙同徐某恒(另案处理)从唐山市购买盗窃银行卡信息设备,2018年4月初的一天,费某伙同徐某恒至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附近的一家银行,将用于盗窃银行卡信息的设备安装在ATM取款机上。朱女士到银行取款,随即银行卡信息和取款密码被盗取,费某等人将盗取的银行卡信息发给出货人(姓名不详,未归案),出货人从朱女士银行卡内取出现金16889.91元。
在此之前的2018年3月28日,他们便使用相同手段,从被害人陈女士银行卡内盗取现金9992元,后三人按比例进行了分赃。两被害人发现银行卡内钱被取走,先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因案件尚未侦破,两被害人分别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赔偿经济损失,后法院依法判决银行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2018年9月5日,公安民警将费某抓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