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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4S店乱收费 合肥工商开出76万元“罚单”

□ 华传玺 记者 王玮伟
 

近日,合肥市工商局查处的一家4S店违法收取金融服务费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经人民法院终审获得胜诉,最终向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开出76万元“罚单”。       

消费者投诉合肥一4S店乱收费

2017年4月底,合肥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合肥通源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源公司)存在违规收费情况。经初步核查后,合肥市工商局对此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通源公司在汽车销售业务中与丰田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及《劳务报酬补充协议》,向购买新车时进行按揭贷款的消费者推荐 “丰田金融”汽车贷款,并履行相关合作义务,“丰田金融”为此向通源公司支付劳务报酬,自 2017 年1月至6月,累计支付 81000元。根据双方约定,“丰田金融”只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收取消费者贷款利息,不收取其他费用。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源公司却根据车价高低和贷款金额不同,利用销售汽车资源和信息优势,以为消费者购车按揭中提供初审、系统上报、意见反馈等服务为名,按每台车2000至10000元不等收取金融服务费。在此过程中,通源公司没有获得“丰田金融”的授权和同意,也没有及时告知消费者已从“丰田金融”获得报酬的情况,更没有为消费者提供超出与“丰田金融”协议约定义务以外的其他服务。

终审维持原判开出76万元“罚单”

经调查发现,2017年1月至6月期间,通源公司通过“丰田金融”按揭贷款销售汽车计100台,并从100个消费者中收取金融服务费总额417400元,违法所得为337010.66元。合肥市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并依据《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337010.66元并罚款4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4月7日,当事人以其经营行为并未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以及与丰田金融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合同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为由向庐阳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8年9月27日, 庐阳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通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8年10月8日,当事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2018年12月8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讼,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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