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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用药将中西药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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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药物制度新政
医院用药将中西药并重

□ 记者 祝亮
 

日前,省政府出台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从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测等环节完善政策,全面带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着力保障药品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供应充分,着力缓解“看病贵”问题。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推动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进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药物使用上将中西药并重

根据意见,我省将以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为导向,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公立医疗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满足常见病、慢性病、应急抢救等主要临床需求,兼顾儿童等特殊人群和公共卫生防治用药需求。

医疗机构应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诊疗规范、临床诊疗指南和专家共识为依据,综合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因素,中西药并重,科学遴选、合理配备临床需要的基本药物品种。强化循证决策,突出药品临床价值;规范剂型规格,能口服不肌注,能肌注不输液。鼓励采购使用中药产品,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

医疗机构优先采购性价比高的基本药物

我省将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强化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在制定和实施临床路径和诊疗指南中应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强化全面配备、优先使用,不断提高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量,原则上三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基层医疗机构采购国家基本药物金额占总采购金额比例分别不低于20%、30%、70%。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功能定位和诊疗范围,合理配备基本药物,保障临床基本用药需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和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应对基本药物进行标注,提示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医生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作为处方点评的重点内容,对无正当理由不首选基本药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对医师、药师和管理人员加大基本药物制度和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处方集培训力度,提高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管理水平。鼓励其他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支持企业开展基本药物目录内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应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一致性评价、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

医疗机构科学设置临床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指标,并纳入对科室和人员考核,与医务人员个人薪酬绩效挂钩。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与基层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资金拨付挂钩,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分配挂钩。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间“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制定药品医保支付标准等方式,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理诊疗、合理用药。

我省将探索开展医保门诊统筹

我省将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对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性药品,医保部门在调整医保目录时,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目录范围或调整甲乙分类。探索开展医保门诊统筹,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逐步实现社会药店与医保支付有序衔接。对于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抗艾滋病、结核病、寄生虫病等重大公共卫生防治的基本药物,加大政府投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

在现行“公立医院低价药采购目录动态管理系统”基础上,建立低价药并联审核机制,联网审核申报企业销售低价药品的价格、低价药使用说明书、税务发票等信息的真实性,对签约合同履约、供应过程实施监管,健全低价药动态调整机制。对价格变动频繁、幅度较大的,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对价格垄断、欺诈、串通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鼓励各地将基本药物制度与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慢性病健康管理等有机结合,在高血压、糖尿病、严重精神障碍等慢性病管理中,保证药效前提下优先使用基本药物,最大程度减少患者药费支出,增强群众获得感。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基本药物制度综合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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