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大学生将亲妈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认为可以不给,亲妈顾及母子亲情,表示愿意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费用。昨日,记者获悉,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高校成年在读学生与母亲之间的抚养费纠纷。
老谢(化姓)与前妻王某(化姓)曾育有一子小谢(化姓)。2006年,老谢与王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小谢归老谢抚养,但未对抚养费进行约定。而小谢成年之前一直未对其母亲主张过抚养费。2017年7月,小谢考上大学,遂要求王某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每月2000元。王某以小谢已成年,能够独立生活为由,不同意向其每月支付抚养费及其他费用。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便是独立生活如何界定?婚姻法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的教育,或者丧失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该规定来看,对于尚在校就读子女的学历限定在高中以下。而本案中小谢已经高中毕业,正处于就读大学本科阶段,因此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学历情形。根据《婚姻法解释一》,鉴于小谢已经完成高中学历教育且并未丧失劳动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属于独立生活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不予支持小谢的诉请。
但在庭审中,母亲王某顾及母子亲情,表示愿意一次性给付小谢十八周岁前的抚养费3万元;支付其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生活费每月500元。
承办法官张磊深知这起案件不是一纸冰冷的判决能够解决的,为了挽救这对母子之情,为了让小谢不带着仇恨生活,张磊法官在多次调解后,还是支持了母亲王某的答辩意见。
张磊法官同时提醒市民,虽然多数父母基于情感、道德、习惯仍将为正在大学接受教育的子女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视为自己的责任,但此为父母的道德选择,并非法定义务。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要学会心存感恩,自立自强、培养自己的责任意识和责任品格,应当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