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大案要案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为此,我们摘选了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知识,希望通过晓以利害,提醒广大群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端正心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的投资项目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已的事件发生。已经实施非法集资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希望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压缩非法集资滋生空间。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编
案情简介
杭州斯某某,2003年7月至2005年10月期间,通过他人垫资注册及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虚假出资的方式,先后注册成立了以其为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的浙江东山食品有限公司、杭州东山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和浙江斯茶仙实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作为非法集资的平台。
2003年到2007年,斯某某打着投资开发150万亩农业生态园区、牡丹江林海水电站、临安华光潭水电站等项目的幌子,通过媒体宣传以及出书、制作个人宣传资料、召集会议等形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大肆作虚假宣传。其间,斯某某隐瞒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和资金实际用途,以支付18%~108%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加盟、借款等形式欺骗社会公众,大肆非法集资,累计吸收318名人员投资,金额达1.67亿余元,所得款项被斯某某用于支付投资者高额回报、归还个人欠款以及供个人挥霍等。
截至案发,斯某某尚有1.42亿余元资金无法归还,给投资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2007年6月,杭州市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对斯某某集资诈骗案立案侦查,并于2007年7月将其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斯某某隐瞒公司无正常经营的真相,通过各种途径向社会虚构其经济实力、投资项目,欺骗社会公众,并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用加盟、借款等形式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和借款,且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实际经营,除用于支付高额利息外,大部分款项被用于还债、挥霍或任意处置,其非法占有目的明显。2009年4月,斯某某犯集资诈骗罪、抽逃出资罪两罪并罚,合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09年8月5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对集资诈骗犯斯某某执行死刑。包括斯某某女儿在内的5名公司员工,对斯某某集资诈骗行为给予协助,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
案件警示
非法金融活动都需要伪装,不少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公司和个人,在被揭穿之前都是所谓的“明星”,这也使得非法金融活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蛊惑性。一些参与者在高额回报的诱惑下,不但倾尽全部积蓄,甚至通过伪造贷款用途,将仅有的一套住房用于抵押骗取银行贷款投入非法集资活动,一旦非法集资组织者的资金链断裂,不仅本金和高收益鸡飞蛋打,更有可能因银行贷款不能偿还而无处安身。
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