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近年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大案要案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要求规范各类融资行为,形成防打结合、打早打小、综合施策、标本兼治的防控机制,坚决遏制非法集资蔓延势头,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
为此,我们摘选了部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知识,希望通过晓以利害,提醒广大群众树立风险防范意识,面对手段多样的非法集资,端正心态,懂得“天上不会掉馅饼”的道理,自觉抵制、远离非法集资,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所谓的投资项目擦亮眼睛,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同时,我们还要提醒筹资者,要学法、懂法,面对资金短缺的矛盾和困难,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通过合法的手段解决资金困难,避免违法筹资、害人害已的事件发生。已经实施非法集资的企业、参与非法集资的个人要尽快脱离非法集资活动并主动报案,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违法犯罪事实。
为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省政府金融办、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联合出台了《安徽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市人民政府确定受理、奖励非法集资举报的部门,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希望社会各界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及时举报非法集资线索,积极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氛围,压缩非法集资滋生空间。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选编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希望广大市民能拒绝高息诱惑、远离非法集资。
案例:芜湖县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名犯罪嫌疑人于2016年2月全部抓获归案。该案已于2016年11月公开宣判。
性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方式:以高息为诱饵,利用被害人想赚取高额投资回报的心理,通过表象的实体经营和犯罪嫌疑人在当地多年建立起的“信誉”,骗取被害人信任,从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案情: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及其妻子、儿子在2004年至2016年2月期间,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的情况下,采取“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借着经营超市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以出具借条凭证,许诺按年或季度支付利息,并保证随时偿本付息为诱饵,先后吸收蔡某某等300余名社会不特定公众集资款1700余万元。
定性和处罚:2016年11月,芜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杨某某夫妻俩及其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至四年不等。
案件分析: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常年在村里经营作坊型机械加工厂和中等规模超市,致使后期以超市经营为平台,向村民宣称高息回报,吸引大家投资,有一定的群众“信任”基础。
2.此案涉案的300余名群众,绝大多数为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所在村及周边村民。在农村,一个村庄往往都是世居、亲戚,这为非法集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村中一个人尝到高息回报的“甜头”后,其他人就会争相加入,口口相传蔓延速度非常快。
警方提示:农村居民要提高防范非法集资犯罪的意识,不要相信别人“一夜致富”的传言,不要贪图所谓的“高息回报”,务必看好自己的“钱袋子”。广大群众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增强风险意识,牢记“高回报蕴藏高风险”。
安徽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