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合肥市、庐江县、肥西县等部分区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11月30日上午,合肥中院对王某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被告人王某2011年因犯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6月刑满释放。同年下半年开始,王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伙同一批刑满释放人员,形成了以王某为首的犯罪集团,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合肥市、庐江县、肥西县等部分区域内实施多起违法犯罪活动。其中,故意伤害致一名被害人死亡;非法拘禁中对数名被害人实施殴打、捆绑、浸水等暴力虐待和以暴力相威胁等行为;寻衅滋事中实施殴打、滋扰等行为;敲诈勒索和强行插手他人经营,以其组织势力、影响为依托,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索债中打砸毁坏他人财物;为争夺赌场利益及树立强势地位,聚众持械造势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纠集、网罗被告人严某、孙某某、何某等人,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开设赌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并通过在赌场放高利贷、强行插手他人经营、非法参与经营等违法活动聚敛巨额钱财以支持组织活动,为争夺非法利益,树立非法权威聚众造势等,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据此,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限制减刑;被告人严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不等刑罚。
据悉,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合肥中院宣判的首起涉黑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