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淮河流域将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湖长,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11月23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淮河流域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
此外,条例还规定,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在淮河流域城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排水户应当将雨水、污水分别排入公共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进行分流改造。
展望下一步安徽省对于淮河流域环境治理的“蓝图”,到2020年,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淮河(安徽)经济带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流域“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全面建立,水生态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岸线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新旧动能加快转换,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体系初步建立。实现水环境改善好、水资源保护好、水生态修复好。流域水质优良比例达到57.5%以上,全面消除劣Ⅴ类水体,干流水质保持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