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日前,《安徽省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规定》正式发布实施。根据规定,本省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出庭应诉。
规定明确: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其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案件;原告为10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因撤销行政许可、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行政行为,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者公民丧失主要生活来源的案件;造成公民死亡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行政赔偿案件;重大涉外、涉港澳台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环境保护类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涉及被诉行政机关下属多个部门或内设机构职责,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协调的案件;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案件;上级行政机关要求下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必须出庭应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由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可委托承办被诉行政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的,由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带头出庭应诉。正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出庭应诉;分管被诉行政行为业务的副职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由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一审行政机关败诉的环境保护类案件,人民法院二审或者再审开庭审理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