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1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开幕,听取关于《安徽省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在管理职责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淮河流域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四级河长、湖长,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上级河长、湖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道湖泊下一级河长、湖长进行考核。省及淮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落实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管理责任。
在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方面,修订草案修改稿指出,淮河流域上下游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同做好跨界水体污染防治、水质联合监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和突出水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