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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 理应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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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 理应叫停

□ 苑广阔
封囗 王恒/漫画
 

商家开展经营活动时,为防止双方争议陷入两难,通常会印上“解释权归店家所有”的话语。这样一来,即便消费者有异议,店家也可以搬出双方当初约定来搪塞。殊不知,这样的格式条款涉嫌违法,属“霸王条款”。近日,记者从南宁市工商局获悉,南宁多家商家因违规被罚。(11月13日《南宁晚报》)

不管是有心还是无意,从法律角度来看,“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样的话语已经涉嫌违法,也属于我们惯常所说的“霸王条款”。原因在于商家把“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这句话标注在自己的活动广告、会员卡、预付卡上,等于是单方面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必然会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格式条款和交易行为失去了公平性、合理性,也失去了合法性,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基本市场交易原则。换句话说,“最终解释权归店家所有”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对此规定的更为明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其中就有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条款。

违法的当然就是无效的,不但无效,还会遭到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可谓是得不偿失。所以对于商家来说,还是应该提高法律意识,当然更要彻底打消利用“最终解释权”来坑害消费者的念头,坚持诚信经营。作为消费者,以后再看到这样的字样,也不妨及时指出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帮助商家纠正错误、维护良性、健康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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