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广东省教育厅等13部门联合出台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校园欺凌的分类、预防、治理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侮辱其人格,程度较轻的;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贬低或者侮辱他人人格言论。皆属于欺凌事件。(11月13日人民网)
须看到,《办法》中规定的是,给他人起侮辱性绰号的属于欺凌,是指绰号具侮辱性一类,是以别人外貌、生理缺陷、家庭隐私、不足等来予以区分、评价和取乐的恶意行为。给别人起侮辱性绰号、喊别人侮辱性绰号都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会引起被喊绰号者的反感,对于身心发育不健全的孩子来说乃至心理创伤。
实际上,校园欺凌大致可分为“身体伤害型”和“精神侮辱型”两类,只是前者显著可见而后者隐秘而被人们所忽视,但后者的羞辱、伤害程度并不弱于前者,势必要以法规来强制约束这些不良行为。
近些年来,我国校园欺凌呈现高发态势,不良少年从欺凌同学、施暴他人中找到乐趣,从暴力和拳头中发泄精力得到满足,漠视法规与道德,为所欲为。然而我国以往针对此类事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还是基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民法》《刑法》等基本法律,并没有出台针对校园安全、校园霸凌事件的相关法律,民众也认为这是小孩子间的嬉笑打闹而采取了漠视、隐忍的态度,致使校园欺凌屡禁不止。
法律具有强制性、普遍性、规范性,当校园欺凌案件呈现多发、普遍态势,相关法律就必须与时俱进,拾遗补缺,逐步完善。对实施校园欺凌者予以法律强力约束,让其明确知晓哪些该做,哪些不能做,在千万少年的心田里树立是非善恶界限,提高守法意识,辅之以青少年品德、心理健康和安全教育,建章立制,及时处置,完善体系,降低校园欺凌发生率及少年犯罪率,维护校园安宁,保障教育公平。就此而言,通过立法手段解决校园欺凌问题,有的放矢,亡羊补牢,构筑整治校园欺凌的防火墙很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