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是第五个中国扶贫日。有网友称,云南昭通镇雄多乡镇下发通知,要求各单位职工正科级及以上“保底捐款”1000元,一般职工、教师捐款300元。另有教师称,镇雄县以古镇中心学校也下发了类似通知,通知中要求校辖区内教职工捐款,中心学校校级领导正职每人“保底捐款”700元,往下逐级递减,教师每人“保底捐款”300元。(10月15日《新京报》)
在组织扶贫捐款时如果按在职人员的级别制定标准,甚至指定专人“收捐”,对一些因公因私不在的人员要求其以微信红包形式捐赠,明显带有“强制”性质,“自愿”的解释再高明,恐怕也难掩被“强制”的绑架实质。
也许“制定标准”捐款的初衷无可厚非,但殊不知,捐款捐的是一份心意,体现着人性中无私和互助的精神。然而,一个人的经济能力有大小之分,一个人的家庭状况也有千差万别,因而是否捐、捐多少都应由捐款人自愿决定,任何单位、任何领导干部都没有任何理由为员工的爱心定价格、为部属的捐款定标准。如果单位发通知并按公职人员的级别制定捐款标准,就会使相关的捐款活动显现出“强制”的阴影,本应该的“自愿”也就变成了“胁迫”,那些无力捐或不想捐的公职人员也就没有了“不捐”或“少捐”的选择,这无疑是公权力的“任性”,是对人们爱心的一种绑架。
当然,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我们的社会也的确需要营造一个关爱氛围,但是关爱氛围的营造前提应该是公众发自肺腑、心甘情愿的奉献,而不能靠文件“被自愿”。所以,无论什么样的单位,可以就扶贫捐款活动进行宣传、加强引导、发出倡议,但不应规定捐款标准,更不应指定专人上门“收捐”。有关的职能部门则应该加强对各类扶贫捐款活动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强制捐款的问责制度,对任何理由的“强制捐款”行为都必须叫停,并对实施强捐者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只有这样,才有利于提高人们参与扶贫活动的积极性,才能让捐赠真正地成为人们自发、自愿的无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