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贵州茅台、五粮液、洋河天之蓝、海之蓝、剑南春等1600余箱“知名”白酒竟然出自庐江县冶父山镇的几处民房里。8月29日,记者从安徽省消保委获悉,铜陵市检察院对7名制售假冒名牌白酒的嫌疑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最终,6名被告因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获刑。
胡某飞、胡某男、高某秀、胡某杰4人是合肥市庐江县人,2017年初,4人分别在该县冶父山镇魏岗村几处民房中,通过以低档白酒冒充高档白酒的方式,制造口子窖、古井贡、洋河等品牌白酒,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5.9万余元。
合肥槽冲批发市场从事酒类批发的卞某和、陈某夫妇从胡某飞等处购买口子窖、古井贡、洋河等品牌假冒白酒后,销售给铜陵从事酒类批发的徐某清,截至2017年6月27日,共计销售假酒数额达12.04万元。徐某清购得上述品牌假冒白酒后,在铜陵市场上对外销售,共计销售假酒金额为7.4万余元,还有尚未销售的假冒白酒价值15万余元。
今年4月3日,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飞等7人犯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由于涉及金额巨大,7名制假售假者的行为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诉讼的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向胡某飞、胡某男等7名被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日前,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下发了刑事判决书。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飞、胡某男、高某秀、胡某杰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并非法经营。因非法经营均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卞某和、陈某、徐某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铜陵市人民法院对7名被告进行依法判决,因被告人胡某杰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免除处罚,其余6名被告全部获刑并根据涉案金额处罚金不等,最高被判2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被处罚金共计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