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收入15万~50万元,月行程4万公里以上,无照无证经营的“黑救护车”拿病人生命赚钱。8月26日晚,广西南宁电视台的直播节目《向人民承诺——电视问政》曝光南宁市各医院门前停靠的“黑救护车”及其背后的利益链。(8月28日《中国青年报》)
“黑救护车”的存在暴露的不只是监管对黑救护车查处不力的问题,更拉响了病人院后转运需求的警报。查处“黑救护车”可使其不再非法从事病人院后转运工作,但病人转运的需求问题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更为紧张,当然,这些需求本身就是医疗救护的题中应有之义。2013年出台的《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配置救护车,且“救护车应当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可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救护车不可能交由医疗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来运营,而只能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合理配置,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也有义务合理配置。
但是,院前医疗急救是针对患者在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病人院后转运并不适用《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这就带来一个需要规范的问题:病人院后转运在什么情况下才需要院方提供救护车转运服务。如果病人院后乘坐其他交通工具转运并无大碍,那就没必要挤占医院本就紧张的救护车资源,医生可就此释明;而病人的病情只能依赖救护车转运的,则医院有义务为病人提供转运服务,这是医疗机构所担负的医疗救护职责的一部分,而不能以救护车不够为由将问题交由病人自行解决。
“黑救护车”问题值得相关部门和所有的医疗机构引起高度重视,明确病人院后转运救护车使用标准,确保有限的救护车资源用在必须提供救护服务的病人身上,给“黑救护车”来一个“釜底抽薪”,让其没有生存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