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8月24日起到9月23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征求意见。《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规定中很多条目在广电总局的历年规定、通知中都有涉及,通过本次征求意见,有望形成系统性的法规条例正式对外公布并实施。 □ 据《北京青年报》
不得制作、传播 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早在2006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就曾发出“禁令”,要求电视选秀参赛选手年龄在18岁以上。十年之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再次下发通知,对选拔类网络视听节目进行约束,要求原则上不得吸收18周岁以下的人员参赛。
本次征集意见稿中,这条规定也在其列,依据《规定》,不得制作、传播的未成年人节目类型包括:利用未成年人或者未成年人角色进行商业宣传的非广告类节目;披露未成年人为犯罪嫌疑人、罪犯或者受害人的教育、警示类节目;未成年人参与的选秀类节目。
此外,未成年人节目禁止14项内容,包括不得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不得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得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禁止渲染帮会、黑社会组织的各类仪式;不得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不得表现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扰乱社会秩序等不良举止行为等。
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
2015年9月,新《广告法》曾规定不满10周岁的童星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言广告,对当时跟风严重的明星亲子真人秀进行降火。2016年2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台规定,从数量、节目内容、播出时间等严格控制未成年人参加节目,外界简称“限童令”。
此次规定中,此项内容被进一步细化。《规定》提出,邀请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制作,其服饰、表演应当符合未成年人年龄特征和时代特点,不得诱导未成年人谈论名利、情爱等话题。并且,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者包装、炒作明星子女。《规定》还禁止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此外,规定还要求,未成年人节目应当严格控制设置竞赛排名,不得设置过高物质奖励,不得诱导未成年人现场拉票或者询问未成年人失败退出的感受。情感故事类、矛盾调解类等节目应当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情感,不得就家庭矛盾纠纷采访未成年人,不得要求未成年人参与节目录制和现场调解,避免未成年人亲眼目睹家庭矛盾冲突和情感纠纷。未成年人节目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未成年人进行品行、道德方面的测试,放大不良现象和非理性情绪。
未成年人节目要注重隐私保护:节目制作过程中,不得泄露、质问或者引诱未成年人泄露个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信息,不得要求未成年人表达超过其判断能力的观点。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不得选用曾有丑闻劣迹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国产原创未成年人节目除剧情需要外,不得使用外国的人名、地名、服装、形象、背景等。
未成年人节目每隔30分钟提示休息
《规定》提出,未成年人广播电视节目在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小时播放广告不得超过10分钟,其他时间每小时不得超过12分钟。利用主持人或者动画角色形象制作的,针对未成年人的广告,不得在相关节目或者动画片播出过程中播放;未成年人网络视听节目播出或者暂停播出过程中,不得插播、展示广告,内容切换过程中的广告时长不得超过30秒。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在未成年人节目播出过程中,应当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规定》还对播出时长和比例做出详细规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在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每日8时至23时,以及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之外时间每日15时至22时之间,播出的节目应当适宜所有人群收听收看,其他时段播出的未成年人节目可能引起未成年人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播出前作出明显图像或者声音提示;未成年人专门频道、频率在每日17时至22时之间应当播出国产动画片或者未成年人节目,不得播出影视剧以及引进节目,确需在这一时段播出优秀未成年人影视剧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要求。
《规定》明确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以及协会职责,要求对违法行为警示记录,建立健全违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