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一篇“劳动法出新规定”的文章在网络广泛流传,文章称“根据劳动法最新规定,如果员工签字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离职时就可以从企业处拿到一笔赔偿金”。对此,人社部11日辟谣称,不存在上述所谓的最新规定,但同时强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确实不具有法律效力。
记者了解到,这则谣言最早出现在今年年初。某网站今年1月刊登了一则《2018最新劳动法明确规定: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公司还赔不赔钱?》的消息。
关于这则谣言,人社部11日明确表示,并不存在上述新规定,《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中都并未有所谓的“员工自愿放弃社保,离职时可以获一笔赔偿金”的最新规定。
同时,人社部强调,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员工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时,《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中亦有类似条款。
因此,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说,不论是劳动者由于担心手续繁琐或不愿承担个人缴费部分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保,自愿签订放弃社会保险协议,还是个别用人单位为了省钱或省事,要求员工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而改为发放一定的保险补贴作为补偿,都不符合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员工与单位约定放弃社保,员工离职后可否要求单位补缴呢?人社部指出,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即使劳动者约定放弃社保,离职时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补缴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单位不同意补缴的,劳动者可依照社保法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 据《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