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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不同判引发母女对簿公堂 合肥中院厘清关系再审案中案

 

今年1月9日,本报刊发《同案不同判引发母女对簿公堂》一文后,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日前,记者获悉,针对报道中同案不同判的具体案件,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该案原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该案。据悉,同一法院对自己原审案件提起再审的案例尚不多见,也是公正司法的确实体现。 □ 记者 雷强

同案不同判引发关注

据了解,在母女对簿公堂案件中,作为原告的周某玲诉称,被告孙某是其母亲。母亲在其与男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同是被告的杨某某签订了购房合同,将自己与男友共同购买的房屋卖给杨某某。

在周某玲起诉自己的母亲之前,合肥市包河区法院已就孙某与杨某某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作出了判决。判决认定孙某对所卖的房屋没有处分权,故判决解除孙某与杨某某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孙某返还杨某某双倍定金12万元并赔偿杨某某损失29万元。周某玲表示,本来法院判决后,他们也准备服从判决,但无意中发现了同一法院对另一起相同案件的判决。不但判决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赔偿金悬殊竟然高达7倍。据悉,在另一起案件中,母亲在儿子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将儿子的房屋卖给了别人。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后没有认定母亲没有处分权,而是直接认定没有代理权。从而判决双倍返还13万定金并赔偿买方4万元损失费。为此,不得已的情况下,她才会起诉母亲,要求法院认定母亲没有代理权,所签协议无效。

法院纠错再审案中案

记者从合肥中院的判决书中看到,二审认为,孙某与杨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但孙某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故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孙某承担赔偿等责任没有任何不当。对此,孙某认为该案的定性虽然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但适用法律依旧错误。

据了解,在本报刊发该案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同时,合肥市中院也对该案进行了再审审查。审查后认为,该案中合肥中院做出的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等申请再审条件,遂裁定该案由合肥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记者从合肥市中院获悉,在本月25日,该院已再审开庭审理此案,目前该案尚未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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