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捞老赖” 实为公权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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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函捞老赖” 实为公权干预司法

□ 张西流
捞人 王恒/漫画
 

申请人常先生申请强制执行后,陕西省岚皋县法院对老赖司法拘留15天。在老赖被拘的第3天,常先生给法院赠送了“秉公执法主持公道”锦旗后,在县城的马路边看见了老赖。常先生说,6月15日,在陈某被司法拘留的第3天,岚皋县民主镇政府给法院发去了请求放人的公函。记者从岚皋县警方核实,15日看到法院相关手续后看守所将陈某释放了。(6月21日《华商报》)

镇政府出具一份公函,希望法院释放一名被司法拘留的老赖,显然,这又是一起“公函捞人”事件。近年来,“公函捞人”事件时有发生,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有的称被告“表现好,贡献大”,有的认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有的表示“对当地经济发展不利”,等等。然而,不管理由多么充分,不管言辞多么恳切,“公函捞人”事件频现,均是对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

老赖欠债不还,是公众深恶痛绝的,也是法律严惩的对象。镇政府竟然“公函捞老赖”,难免令公众对镇政府的行为动机产生怀疑,这到底是因“考虑社会稳定问题”,还是另有不为人知的隐情?当地法院等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不被“公函捞人”所左右,将老赖绳之以法,才是执法部门维护司法公正的明智之举。显然,当地法院等司法机关未能做到了这一点,提前释放了老赖。

可见,镇政府“公函捞老赖”,实为公权干预司法。然而,对于“公函捞人”等非法干预司法行为,有关部门应进行问责查处。问题是,目前我国没有“干预司法罪”,也从来没有听说过,有单位或个人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事实上,早在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公函捞人”事件频现,倒逼问责机制落地。首先,严格落实行政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度,真正将权力关进法治“笼子”,使权力敬畏法律。同时,建立巡回法庭制度,严防地方行政干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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