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玉龙
高温,幼童,被锁车内……刺痛着社会神经。目前,我国对看护儿童疏忽的追责,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传统观念中,人们大多认为这是“家务事”,对此有法律界人士呼吁,要进一步明确因监护人疏忽看护造成孩子受到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法律责任,让加强儿童看护成为“法律事”。(5月13日《法制日报》)
孩子出现意外,父母无疑是悲痛自责的。如果仅限于此,其功效往往会“好了伤疤忘了疼”,而且也不会对其他父母造成威慑作用。据统计,中国每年近1000万个孩子受到意外伤害,其中重伤及残疾者超过100万。而这些伤害事件中,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有关。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并没有针对因监护失职(疏忽)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专门立法。如此情境下,加之传统道德、情感、家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缺失法律的惩罚,也就纵容了“马大哈”父母的屡屡出现。
据报道,在很多发达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时刻对孩子的安全负责,否则将被追究法律责任。比如,美国纽约州规定,因父母或监护人疏忽造成儿童意外伤害的,属于“潜在危害儿童利益罪”,如由此引发死亡则可能被控“过失杀人罪”。统计显示,最近10年中,纽约州儿童意外伤害的死亡率下降了29%。
在我国一些地方也在开始积极进行探索。比如,今年2月1日起实施的《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规定,监护人应当为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充分监护, 不得使其处于无人看护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等等。尽管真正追责的情况极为鲜见,但也印证着一个事实,对儿童看护疏忽造成的悲剧,法律将不会置身事外。
让儿童在安全环境下健康茁壮成长,父母监护之爱是基础,对于监护疏忽的法律惩治也不容缺乏,这也是倒逼父母尽到监护责任的必要保障,其目的就是让监护人对自己的监护责任更加谨慎,而不是等到出现严重后果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