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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任性加班,需套法治“缰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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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11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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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任性加班,需套法治“缰绳”

▋汪昌莲
 

今年“五一”假期,加班费再次成为网上热议的话题。其实,不光是今年的“五一”假期,几乎每到节假日,加班、加班费总会引起大家关注,总会引来不少吐槽。对于节假日加班,企业是如何操作的?连日来,记者采访多名不同行业、不同岗位的劳动者,就节假日加班背后的问题展开调查。(5月10日《法制日报》)

不可否认,企业任性加班,已成为一种潜规则。4月25日,上海社会科学院发布“劳动就业”专题民生民意调查结果。数据显示,一些单位的员工超时工作情况较为严重。值得一提的是,月收入8000元以上的人超时工作比例为73.0%。可以说,一些员工之所以没有抵制加班行为,是因为企业设置的工资标准太低,导致员工只得依赖于多加班增加工资收入。

由此,不得不提及一家知名通信企业,曾要求员工签署一份“奋斗者协议”:“自愿放弃所有带薪年休假,自愿进行非指令性加班,自愿放弃产假和婚假。”问题是,企业毫无节制的加班行为,不仅侵占了员工的休息时间,而且危及身心健康,甚至可能会造成“过劳死”。

毋庸讳言,一些企业之所以出此“绝招”,是在钻法律的空子。这是因为,在此前发生的多起员工“过劳死”事件中,事发企业均没有承担法律责任。《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换言之,《劳动法》维护了加班者的经济利益,但对加班者的人身权利和生命尊严未进行有效保护。

可见,企业任性加班,需套法治“缰绳”。无限度加班,绝不是体面劳动,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尊严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同时,立法机关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对企业的加班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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