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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还需立法“亮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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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8年5月7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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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民间借贷还需立法“亮剑”

▋张西流
 

近日,中国银行保监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提出,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互助、诚实信用的原则。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资金,禁止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用于借贷。(5月6日《新京报》)

在一些地方,全民参与民间借贷投资,表面上市场火爆,利益空间巨大,但却潜在巨大的投资风险,有的民间借贷已经演变成为非法集资,各地大案要案频发。特别是,在偏远的山区和农村地区,已经沦为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一些农民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严重影响了民间借贷的安全性和信誉度,更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谐。如此语境下,银保监会等四部门发文要求,未经批准不得从事放贷业务、禁用他人资金借贷等,在规范民间借贷上迈出了可喜一步。

据全国工商联调查,90%的小企业和95%的微小企业,没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发生任何借贷关系,其融资多依靠民间借贷市场。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民间借贷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融资难”,但即便是建立了创新型民间资金平台,也无法像金融机构一样,经过严格的审核和监督程序再借款。因此,民间借贷市场风险高、社会影响面广,也易导致非法集资问题频发。

所以,规范民间借贷,除了“部门通知”,还需立法“亮剑”。首先,应加快《处置非法集资条例》《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等法规的实施。特别是《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打破了信贷市场所有资源都被银行垄断的局面,重在保障有资金者的放贷权利,及对其私有财产使用权的尊重,使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得到确定,使民间借贷从此走上阳光路径。更为重要的是,规范了民间借贷,堵住了地下钱庄等非法资金渠道,使民间金融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方面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因此,我们期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能尽早出台,为民间信贷市场“保驾护航”,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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