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合肥市交通运输管理处、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于4月25日联合发布《关于规范轨道交通运营场所乘客行为和商业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违者将面临50~30000元不等的经济处罚。
轨道交通运营场所明确禁止16类行为、活动。具体包括:
1.擅自涂写、刻画或者张贴物品;2.吸烟、点燃明火,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包装物;3.揽客拉客、乞讨、演艺、散发宣传品;4.擅自摆摊设点或者从事其他销售活动;5.堵塞通道、出入口;6.躺卧、多占或者踩踏座位,追逐打闹;7.在车站或者车厢内使用滑板(轮滑)、溜冰鞋、平衡车、骑独轮车;8.散布虚假消息;9.滋事斗殴、酒后闹事、猥亵他人或者其他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10.拦截或者阻碍车辆正常运行;11.在车站付费区及车厢内饮食(婴儿饮食除外);12.强行上下车,强拉、敲打安全门、屏蔽门、列车车门或者阻挠其正常开关;13.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桥梁、通风亭(井)、消防控制区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14.攀爬、跨越或者推挤围墙、栅栏、栏杆、闸机、机车、安全门、屏蔽门等设施;15.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拍摄影视作品、设置广告或者商业网点等活动;16.其他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违反运营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另外,“快闪”、表演秀、行为艺术被明确禁止。违反禁止行为最高面临3万元处罚,甚至将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