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4月16日上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史大卡等18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该案涉嫌罪名10项,涉及违法事实和犯罪事实30起。在埇桥区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史大卡先后纠集社会闲杂人员,有组织有预谋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从1997年至2012年形成了以史大卡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刘飞等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垄断芦岭矿多种煤副产品经营,攫取巨额经济利益。
检察机关认为,史大卡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妨害作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这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启动以来该院审理的第一起涉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该案涉嫌罪名10项,整个庭审历时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