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随着微信社交软件的流行,这个平台不仅是用于聊天看信息了,不少人开始在微信群发布旅游消息,召集圈友一起旅游,甚至还有一些专业的旅游机构盯上了朋友圈。那么,通过这样的方式组织旅游有没有隐患呢?对此,在今年“3·15”来临之际,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记者采访了安徽旅游质检所相关负责人程建新。
程建新分析认为,“群旅游”属典型的“四无”产品:无旅游经营资质、无工商手续、无纳税义务、无任何抗风险能力。“群旅游”发起者不具备组织野外活动和各种应急处理能力,很难对参团者的安全负责,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户外组织和个人等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消费者可拨打旅游投诉电话12301进行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