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泾县某烟酒商行经营者。2016年2月,王某购进五粮液、贵州茅台、天之蓝等一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进行销售,违法经营额达6.69万元。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现后,依据相关规定,责令王某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决定没收上述侵权商品,同时对该商行处以6.7万元罚款。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王某缴纳罚款4万余元,剩余罚款2.6万余一直未缴纳。经催告无果,近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经审查认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前进行了催告,遂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