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建波
“鼓励和惩戒是相互依存的,教育需要赏识和奖励,但也离不开批评与惩戒。教育惩戒作为教育的手段,其出发点和目的是教育人、培养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惩戒权是教育的基本权利,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也是一种不负责任的教育。”日前召开的江苏省两会上,一份《把惩戒权还给教育》的建议,引发与会的来自教育界代表委员们的热议。(1月30日《扬子晚报》)
诚然,教育要顺应人的天性,这没有什么不对。但对于犯错的学生,给予适当惩戒也应当是教育的一部分。惩戒犯错学生,不光在于教育犯错学生本身,更重要的是能起到教育其他学生的警示作用,让其他人也引以为戒。
众所周知,“无规矩不成方圆”,并且社会生活中也时时处处都离不开惩罚。既然现实中有这样真实的一课,教育者为什么还要人为地回避?社会上没人指责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同样,教育也需要足够的惩戒权利。在必须惩戒的情况下,惩戒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教育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孩子适应集体领域的社会规范,懂得为自己的错误买单。如果一味地顺着孩子、害怕伤害孩子,只会把孩子伤得更深。许多“社会不适症”的发生,就足以说明学校教育和社会现实的衔接出现了问题。
当然,“教育惩戒”说起来容易,拿捏的分寸却也很难把握与区分。这就要求,教育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底线,并细化学校和老师适当惩戒学生的相关规定,尤其是哪些手段与方式不能使用,必须详详细细、清清楚楚地规定下来。毕竟,惩戒教育也是一门艺术,这与体罚有着本质的不同。对于教育工作者来说,体罚辱骂学生自然不可取;但对学生的失当行为从不惩戒甚至少有过问,这样的老师同样也难言称职。也就是说,让学生在受到教师批评惩戒的过程中,体会出教师心中的爱,反思自己的过错与过失并加以改正,这同样是在“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