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委联合发布对外投资备案报告暂行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25日,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外汇局制定了《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对于境内投资主体在境外设立企业前,须向相关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按照“鼓励发展+负面清单”的模式建立健全相应的对外投资备案办法。
《办法》规定,相关主管部门应对所负责的对外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对以下对外投资情形进行重点督查:
中方投资额等值3亿美元(含3亿美元)以上的对外投资;敏感国别(地区)、敏感行业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经营亏损的对外投资;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群体性事件的对外投资;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对外投资;其他情形的重大对外投资。 ▋据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