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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试当“和事老” 我省四城市率先启动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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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试当“和事老” 我省四城市率先启动试点

 

星报讯(记者 马冰璐) 经律师调解员努力促进达成的协议,一旦被法院确认其效力,将具有强制执行力。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获悉,省司法厅与省高院于近日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亳州、淮南、马鞍山、黄山等4个市率先启动试点工作。这标志着我省作为司法部确定的11个试点省(直辖市)之一,在律师调解工作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意见》规定,律师调解员可以受理各类民商事纠纷,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是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除外。律师调解机构有4种模式:试点地区法院在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或具备条件的法庭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试点地区县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省律师协会和试点地区市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引导、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专业性调解工作室。

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员入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律师事务所应依法设立1年以上;年度考核合格;有执业律师5人以上;有律师调解员1人以上。律师应具有3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热心公益事业。

记者注意到,《意见》规定了多项措施,鼓励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作为纠纷化解方式。比如,完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经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律师调解工作室和律师调解中心所在地基层法院或者法庭申请确认其效力,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消除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后顾之忧。

发挥诉讼费用杠杆作用,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的,法院免收诉讼费;诉讼中经律师调解员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减半收取诉讼费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有明显恶意导致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无过错方依法提出的赔偿合理的律师费用等正当要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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