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12月12日上午9点,备受关注的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原支队长宋美华涉嫌受贿一案在庐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宋美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告人宋美华原任合肥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据公诉机关指控,宋美华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经商的戴某某、潘某、吴某某本人或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和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蔡某某在职务提拔,以及安徽某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13次非法收受上述人员及单位财物合计人民币541万余元、港币22万元、丰田皇冠汽车一辆(价税合计人民币31万余元)。庐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2017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依法审理查明,被告人宋美华在合肥市公安局任职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戴某某、潘某、吴某某本人或朋友在车辆年审、车辆违章处理、酒驾处理,蔡某某在工作安排以及安徽某网络信息安全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合计人民币514万余元、港币22万元。
庐江法院认为,宋美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514万余元、港币2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属数额特别巨大,其中373万余元应认定属于索贿,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对该部分犯罪从重处罚。另外,其具有自首、重大立功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已退出赃款300万元,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如下: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宣判后,被告人宋美华当庭表示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