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逢市场调整,限售股减持便成为市场热议的焦点话题,争议之声四起。自2005年至2008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市场焦点便从大小非问题演变为大小限问题。非流通股问题解决之后,由新股发行、增发产生了源源不断的各类限售股。对于限售股问题,应理性面对并寻求解决之策,而不能对此视而不见。
今年5月的减持新规,对延缓限售股减持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力度远远不够,也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多年来困扰资本市场的问题。
笔者认为,应对限售股减持实行更有力度的限制政策,制定适应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的限售股减持规定。
我们推进IPO常态化的最大动因,是可以提振实体经济,以直接融资帮助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而不是让宝贵的股市资金为重要股东们大肆减持“改善生活”甚至去购买字画的。但现实是,不少公司上市的目的就是为了套现,而不是为了企业发展。所以必须对这些“恶意上市”的企业进行针对性限制。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的权利是一种有限权利,需要放在不伤害其他投资者权利的基础之上。
为防止IPO、定增伴生的限售股解禁大幅增加,需要从市场源头上减少限售股的大量产生,拧紧限售股产生的水龙头。限售股治本之策是进行新股发行的股权结构改革,提高IPO流通股比例,改变大股东“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
笔者认为即将进行的证券法修改,应重点考虑这一因素,特别是针对总股本偏小的创业板和中小板的IPO,将首发流通股的规模提高到50%以上。同时,对控股股东的股权比例进行限制,规定控股股东的股权不得超过全部股权的30%。此外,还应当制定更为严厉的限售股减持政策,应当包含适当延长销售股东的限售期。为此可考虑将控股股东的限售期提高到五年以上,其他股东的限售期提高到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