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41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新条例对市民关心的噪声扰民、油烟污染物排放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居住层相邻商铺禁止经营餐饮
紧邻住宅的餐饮油烟问题,多年来让很多居民苦不堪言。相比于现行条例,新条例为防治“油烟扰民”将禁行范围进一步扩大。从事餐饮服务业,不得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违者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除了居民住宅楼和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楼,在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也不得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同时,不得在所属地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所。
未安装监测设备的最高罚款20万
新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采取措施,未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排放泥沙造成下游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新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午间夜间噪音污染最高罚两万
噪音是城市污染源之一,条例规定,除抢修、抢险作业外,禁止在城市市区特定时间段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法成本。其中,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