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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碍执行,舅甥俩“倒签”购房合同
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11月13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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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碍执行,舅甥俩“倒签”购房合同

 

星报讯(占峰 程磊 记者 马冰璐) 为阻碍法院强制执行自己的房屋,谢某与其堂舅赵某“倒签”购房合同,事后,双方却因反目而诉至法院最终曝光实情。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获悉,合肥市蜀山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定涉案购房合同无效。

谢某原先经营煤炭生意,在事业高峰期时在合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并精装。2008年,谢某的堂舅赵某因工作调动至合肥后提出借住这套房子,经谢某同意后,赵某入住。2010年,谢某为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40万元并用该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由于生意每况愈下,谢某无力偿还这笔钱,后经法院调解后谢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张某申请了强制执行。

面对法院强制执行措施,赵某找到谢某以保住房屋为由,与其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并将落款日期倒签至2008年12月,之后赵某以该购房合同申请执行异议,法院经认定后裁定执行中止。后谢某因另案被判入狱,刑满释放后谢某向赵某索要房屋却遭到了拒绝,双方经多次协商未果,谢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购房合同无效并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谢某与被告赵某系亲戚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房屋买卖达成合意,谢某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了“倒签”该合同,是为了阻碍法院另案执行所签订,损害了第三人张某的利益,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2款之规定,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无效。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3条之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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