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夙伟
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近年来,高空坠物致人伤亡的案例不断见诸报端,该类顽疾的久治不愈拷问着城市管理,也拷问着立法部门,事后赔偿、追责问题能否妥善处理也给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带来不小挑战。(11月12日《法制日报》)
现在大部分的高空抛物,往往很难找到肇事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若此,如提起诉讼,由于被告人众多,不仅让原告付出大量的精力时间,法院受理之后,更还要经历漫长的煎熬与折磨。而如果高空抛物致人死亡,再多的赔偿都无法挽回逝去的生命,更别说慰藉和抚平受害人家属难以驱走的悲痛。
但于被告,虽然除了真正的肇事者,都是无辜的“背祸者”,但赔偿的金额再大,分摊下来,并非不能接受。而于具体侵权人,因为“摊薄”了赔偿责任,就更可能没有多少触动。这样的赔偿,对“高空抛物”并无多少威慑力。
也正因此,有观点认为,“第87条”不具备预防功能,好的《侵权责任法》不应当是被动地救济,而是事前防范侵权行为的发生。确实,遏制“高空抛物”,现在更需要的是把“威慑力”,精准地对准“高空抛物”的肇事者,也就是加大“高空抛物”的风险成本,换言之,如果由肇事者一人承担赔偿责任,而非所有无辜的其他居民分摊,乃至还因为对肇事者身份的确认,可以追究刑罚,对“高空抛物”行为就有效地加大了威慑力。
所以,笔者以为,对于“高空抛物”,事后的依法追究责任,固然不可或缺,但更重要的,还是事前的有效防范和刚性制约。现在的症结,无非在于取证难,但在建设智慧城市的当下,查明侵权人的可能性也愈发明朗,关键在于有所作为。比如,除加强巡查,及时发现高空抛物,可以通过加装摄像头的措施,对高空抛物进行24小时的监控取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