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并逃逸,属于保险免责的情形吗?日前,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去年6月9日,曾某驾驶一辆面包车途经温峤镇横泾堂村时,与金某发生了碰撞。事后,曾某逃逸,金某后脑着地,伤得不轻。之后,曾某归案,经抽血检测,曾某属于醉驾。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金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曾某负主要责任。另据了解,该车辆为郑某所有。
今年5月,曾某因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15天,并处罚金7000元。
因赔偿问题,金某将曾某、郑某以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曾某、郑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4.3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9.55万元,还需赔偿4.7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直接向其承担赔付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曾某系酒后驾驶并逃逸,且已被刑事处罚,根据保险条款约定,醉酒与逃逸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发现,被保险人郑某未在保险合同中签字。保险公司自认是工作人员所签。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保险人具有明确说明的“提醒”义务,即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标识。而本案中,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表明其已履行相关提示义务,故保险免责条款不能对被保险人生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金某的合理损失费用为13.8万元,判处保险公司赔偿金某2.3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