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韦某、王某、程某三个20多岁的小伙子来说,10月8日是他们人生中非常戏剧化的一天,因为在这一天里,他们接连做了两件差距极大的事情。第一件事,8日凌晨3时,他们在浙江杭州余杭区一小区业主周先生的车上偷了3000元,成为犯罪嫌疑人;第二件事,8日凌晨4时,他们在作案地附近的一条河里救了一名落水女孩,成了救人的“英雄”。(10月15日东方网)
小偷见义勇为确实是件好事,但如果小偷被表彰奖励,有些人总觉得有点不伦不类。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表示,三个人救人的行为可能涉及到见义勇为,等三个人拘留结束后,基金会将对救人事件重新调查,确认参与救人的人数和当时详细情况,如果认定是见义勇为的,会进行表彰。基金会的这个态度,体现了公平正义。一码归一码,盗窃必须依法受到惩罚,但是下水救人确实是做了好事,该罚就罚该奖就奖,或许通过此事可以让他们重新认识自己,这一次救人,也许会改变三个人的人生。
在笔者看来,见义勇为没有规定谁可以做,谁不可以做,更与之前有没有做过不光彩的事情没有关系,关键是看危难时刻能不能冲得上去。这三个小伙子的救人之举若确是事实,那他们犯的错也不该成为他们申报见义勇为的“卡口”,何况他们已经为自己的偷窃行为付出了代价。《浙江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明确,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因此,这三位小伙虽然之前做了“小偷”,但他们的下水救人行为若确定为见义勇为行为,应该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和保护。
一言以蔽之,英雄莫问出处。对于见义勇为的表彰和奖励,不能被见义勇为者之前的表现捆住手脚,应当基于见义勇为这一基本事实,从而让更多的人加入到见义勇为的行列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