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 66岁的王大妈入住养老院一个多月,血压升高,大小便失禁,住院治疗三天后办理出院,不久后去世。是养老院未及时施救?还是儿女们在老人患病后处理不当?10月9日,寿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
王大妈有两个女儿,两个儿子,因子女都外出打工,家中没人专职照看老人,所以四兄妹商议将老母亲送到养老院。子女与养老院签订了合同,该合同约定由养老院对其母亲提供养老服务,如果王大妈生病,养老院会及时通知儿女。
就这样,王大妈于2016年8月9日正式入住养老院。起初日子过得还算平稳,儿女也会打电话来询问状况或相继前来探视。直到当年10月4日早上6点,养老院的护工查房时发现王大妈大小便失禁,血压较高,遂打电话给王大妈的大儿子。后王大妈女儿在7点多赶到养老院,8点多王大妈被送往县医院急救。
王大妈住院三天后出院,并于11月11日去世,四子女以养老院曾承诺会对老母亲给予无微不至的照顾,但在王大妈犯病后,养老院却没有打急救电话送去医院救治为由要求养老院赔偿,因双方协商未果,四子女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中,双方争议焦点围绕养老院在履行托养合同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养老院的履约行为与四原告母亲的死亡后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展开。四子女们拿出《入住托养合同》、通话单、住院记录等证据。但养老院质证认为当老人出现生命危险时才有义务叫救护车,王大妈入院记录记载其神志清楚、口语略显不清、简单对答可。综合相关情形,养老院没有违反协议。
法院审结认定养老院、王大妈以及子女三方签订了托养合同,并约定王大妈的护理等级为普通护理,结合事发当日情况,养老院已履行托养合同义务,王大妈系在县医院出院一个多月后去世,其死亡结果与养老院服务无直接因果关系,故对四原告要求养老院承担王大妈死亡的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四原告诉请,诉讼费减半,由原告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