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0日,南京市民戴女士购买了某影院的一张电影票,票面标注的播放时间为当天的20时45分,但是该影城一直播放广告直至20时52分才开始播放正片。为此,戴女士以影院涉嫌强制消费,侵害她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近日,南京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构成对原告知情权的侵犯,责令被告对原告进行书面道歉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9月25日《扬子晚报》)
事实上,电影在正式放映之前过多过滥的片头广告,早已让绝大多数观众忍无可忍,但不少人觉得通过法律维权的成本太高,最多就是私下吐槽一下了事。也正因为如此,才让电影院变得更加肆无忌惮,乃至于一部电影前面插播的广告,居然达到了十几分钟之长。
消费者买票是为了看电影,不是为了看广告,所以片头广告过多过滥的现象,在情理和法理上都站不住脚。按照《合同法》公平公正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应该对等,电影票上的标注时间应为影院履行合同的时间,影院没有在约定时间内播放电影构成违约,同时,商家利用其提供服务的强势地位,使消费者被迫观看其提供的广告内容,违背了观影者的意愿,涉嫌强制消费,存在对消费者的不公,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这位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当然值得赞赏,但依靠单个消费者的单打独斗,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电影院“贴片广告”泛滥的问题。笔者以为,根据《新消法》赋予的省级以上消协组织可帮助消费者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建议全国省一级有资格进行公益诉讼的消协组织,联合广大消费者一起向影院这个不合理的“潜规则”进行公益诉讼,给泛滥成灾的电影“贴片广告”立立规矩,维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