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临海一起交通事故的监控视频在微博上火了,再次引发网友们对电动车与汽车相撞事故的热议。一辆电动车闯红灯被撞,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员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由于电动车驾驶员未遵守信号灯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负全责。伤者不但医药费要自己负责,还要对轿车修理费负责。(9月24日人民网)
最近,北京叫停了“共享电动车”;同时,交通部重申不鼓励“共享电动车”,使电动车又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时下,由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引发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趋势,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见,治理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从小处讲,是营造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从大处讲,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特别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将“严厉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闯红灯”等纳入了规范范围,使治理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有法可依。
问题是,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已先后将醉驾、盗窃路面井盖、驾车故意在交通拥挤路段“碰瓷”等行为,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只规定了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追究刑事责任。事实上,非机动车及行人在闯红灯之前,是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结果的,但依然放任了自己的行为,如果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危害了不特定人群的生命安全,符合刑法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
笔者以为,电动车闯红灯被撞担全责,是堂生动的交通法规课,其标本意义不容小视。换言之,这起事故的处理结果,应成为交警部门查处非机动车及行人交通违法的实践标本。 比如,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闯红灯,即便是没有引发交通事故,也要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情节轻微者,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者,实施行政拘留;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因闯红灯被机动车撞了,应由非机动车及行人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对于非机动车及行人因闯红灯,而引发的撞死撞伤他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应当追究非机动车及行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