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洪举
8月26日晚,湖南祁阳县的胡某骑着摩托车带着两条狼狗“豹子”和“雄霸”到浯溪桥下的河里洗澡(其中“雄霸”用铁链套着,洗完澡后又取掉了)。返回途中遇到骑电动车的曾女士,继而发生袭击事件。见狗袭击曾女士,胡某大声吆喝制止,无奈两只狗都没套上狗链,根本不听主人使唤。见势不妙,胡某一时慌了神,便骑着摩托车跑了。目前,胡某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被刑拘,袭击受害人的两只狼狗已被捕杀。(9月10日《澎湃新闻》)
近年来,随着爱狗者、养狗者的增多,一些不文明现象随之增加。如外出遛狗不拴绳,不随时收拾排泄物等,这些行为给公共场所秩序及他人人身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其能证明损害是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方可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湖南的这名狗主人为其饲养的狗袭击他人承担刑事责任可谓一点也不冤。
现实中,此类狗咬人的极端事件毕竟是少数,更多的是遛狗者不采取有效约束措施,加剧周边人恐慌情绪。遗憾的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只能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才可最高处500元罚款。如此轻微的责任承担显然不能让遛狗者心存顾忌,也会导致遛狗者与周边人发生更多冲突。即周边人知道警察出警也起不到太大作用,就可能采取其他激进措施,从而与遛狗者发生谩骂、人身攻击等更大的矛盾。
但愿湖南这起事件能够再一次发挥警示提醒作用,让养狗者多尽到管理职责,减少狗患对他人正当权益的干扰和侵犯。有关部门更应密织法网,让危险动物的饲养者和管理者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如凡是携带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外出不采取约束措施的,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应对狗主人予以拘留或罚款。这样才能倒逼饲养者尽到管理责任,避免“狗咬人”的悲剧一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