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昨日表决通过国歌法,倡导广大民众奏唱国歌。针对现实生活中国歌奏唱和使用存在的突出问题,该法重点对奏唱场合、礼仪等作了规定,在公共场合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歌法列举了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全国人大会议和地方各级人大会议的开幕、闭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会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会议的开幕、闭幕;各政党、各人民团体的各级代表大会等;宪法宣誓仪式;升国旗仪式;各级机关举行或者组织的重大庆典、表彰、纪念仪式等;国家公祭仪式;重大外交活动;重大体育赛事;其他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
实际生活中,个别地方还存在奏唱国歌不规范、参与者举止不得体等问题,比如有人随意篡改歌词,恶搞国歌。鉴于此,国歌法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对于侮辱国歌的行为,该法明确了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该法还注重把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
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