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报讯(记者 任金如) 昨日,记者从合肥市财政局获悉,合肥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发布,进一步加强了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各自为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虚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
监察机关依纪依规对发现或移交的涉嫌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债务,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经国务院批准的政府转贷债务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以虚假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