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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将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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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一篇  下一篇4 2017年8月19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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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
单位不给职工办理公积金将遭处罚

记者 祝亮
 

星报讯  日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明确安徽省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缴存比例、提取公积金等方面的问题。

意见提出,各用人单位要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条款,并为在职职工及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支持将稳定就业的进城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等自由职业者,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

意见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缴存人工作地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均不低于5%,不高于12%。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对少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符合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简化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缴存人及时便捷提取。缴存人调往异地工作的,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应通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转入调入地,原则上不得在转出地提取。严格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监管,加大对骗提、骗贷和挪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的惩处力度。

我省将重点支持缴存人基本住房消费,保障缴存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限制住房公积金用于非自住类住房消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缴存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资金流动性不足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积极拓展资金来源,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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