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南站猥亵女童”事件备受关注,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至2015年三年间,全国各地被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就达968起,受害儿童超过1790人。2015年,曝光的性侵儿童案日均达0.95起,几乎每天就有1起儿童性侵事件发生,而这还不包括那些未被发现和曝光的案件。
星报讯 昨日,市场星报、安徽财经网(www.ahcaijing.com)、掌中安徽记者从合肥市蜀山区法院获悉,近三年来,该院共审理猥亵儿童案8件,因暑假儿童多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猥亵儿童案多集中在夏季。法官提醒,猥亵儿童案给孩子心灵造成的创伤远比想象中要严重,如何斩断伸向孩子的“咸猪手”,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案例点知:
酒后起色心,男子猥亵8岁女孩
2014年7月底下午2时许,8岁女童小敏(化名)独自在合肥某城中村水塘边玩耍,酒后路过的王某(39岁)遂生邪念,他先以给钱等方式对其进行诱骗,未果后采取言语威胁。看到小敏不敢反抗,王某猥亵了她,后小敏寻机挣脱逃离并告知父亲。当天下午3时许,王某被随后赶到的小敏父亲找到,逃跑未遂被送至派出所。法院经审理以猥亵儿童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10个月。
谎称有事说五旬翁趁机猥亵两女童
2014年7月,57岁的黄某趁隔壁两名女童(均10岁)独自在家之机,分别以有重要的事和她们说为由,将她们诱骗至自己家中进行猥亵,事后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零钱,并要求她们不要告诉家长。事后,一女童母亲发现女儿身体有异样,经追问遂案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黄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以铅笔为饵,诱骗10岁女孩
2015年3月中旬下午4时许,63岁的周某在所住小区附近,遇见独自放学回家的10岁女孩小玲(化名),遂上前搭讪将其哄骗至家中 ,送其3只铅笔后不顾其反对强制猥亵,因小玲执意要回家周某才放手。当日,小玲近亲属报案,周某被抓获归案。因周某近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5万元,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并请法院考虑周某年事已高适用缓刑,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分析:夏季多发,熟人作案占半数
据了解,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此类案件均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年龄最大64岁,最小的29岁,其中40~50岁被告人占多数,被告人均文化水平低,最高学历为初中。据承办法官分析,猥亵儿童案中熟人作案占半数,有邻居、小区保安等。值得一提的是,这些猥亵儿童的被告人作案手法并不复杂,多以问路、问事情、买零食、给铅笔、书籍等借口哄骗受害儿童去偏僻地区或被告人家中实施犯罪行为,事后威逼利诱,要求受害儿童不要告诉家长或他人。
此外,案发时间较集中,多发生于7、8月夏季暑假期间,人烟稀少偏僻场所。法官分析,可能由于夏季受害儿童穿衣较单薄,父母无暇看管使被告人有机可乘。
困境:此类案件普遍报案滞后
“儿童被猥亵,对其身心伤害难以预计,因其后果具有不确定性和严重滞后性,可能要在数年乃至数十年后方才显现。”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刑庭庭长杜卫根表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对于受到侵犯往往难以自知,大部分是家长发现其身体异常经追问才案发,但距离犯罪行为实施往往已过数周乃至数月,给公安机关搜集证据造成困难。“而且多数未成年人不能全面陈述整个犯罪过程,司法实践中存在部分事实认定困难的问题。”杜卫根说,由于该类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
难点:如何防范、保护存空白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一方面将强奸、猥亵等暴力犯罪侵权行为认定为严重的刑事犯罪,对其从严打击,但另一方面对于被害人人格上、精神上、经济上遭受的损害,在民事救济及补偿损失上处于空白。”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一辰认为,对于被猥亵儿童的心灵创伤在审判中往往被忽视,法院定罪量刑更注重犯罪情节和犯罪后果,并没有对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进行鉴定。司法部门仅能对儿童性侵方面依法从重处罚,但在面对如何帮助受害儿童摆脱心理阴影,顺利回归社会这一话题时,略显无力。
记者在采访中还发现,由于“谈性色变”,中国儿童普遍缺乏性教育,导致儿童在性别意识、性发育等方面存在认识障碍,往往在被猥亵时呈现“无意识”状态,认识不到自己被侵犯,缺乏自我防范、保护意识。更有部分家长由于观念守旧,认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子女遭遇性侵后进行打骂,从而对儿童造成了“二次伤害”。